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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芳山楂树下维权胜诉!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守护品牌权益

关键事实梳理

1.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:冠芳公司依法享有第 16529657 山楂树下注册商标专用权,核定使用于第 32 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,有效期至 2027 6 月。被告生产的 名妙山楂树”“名妙山楂饮料在瓶身显著位置使用近似标识,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。同时,被告产品包装装潢在瓶体形状(圆柱形 / 长方体)、红色底色、山楂果绿叶图案、文字排列等方面与冠芳公司 山楂树下饮料高度近似,易导致消费者混淆。

2. 销售与影响:冠芳公司 山楂树下饮料自 2010 年上市以来,通过中央电视台、山东卫视等多渠道投放广告,2016-2018 年广告宣传费超 6188 万元,销售范围覆盖山东、河南、河北等多个省市,荣获 “CCTV 展播品牌”“食品安全百家诚信示范单位等荣誉,在山楂汁饮料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。被告通过线下超市及食品招商网等线上平台销售侵权产品,生产日期涵盖 2019 7 月至 2022 1 月,销售范围涉及山东多地。

3. 侵权主体关联:某饮品公司(及时雨)受某饮品公司(新乡)委托加工侵权产品,井某作为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相关标识,三者共同实施生产销售行为;常某曾为某饮品公司(新乡)唯一股东,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,需承担连带责任,形成完整侵权链条。

法院认定要点

商标侵权判定

• 权利基础山楂树下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,经长期推广已在果汁饮料领域形成较高市场认知度,专用权受法律保护。

• 侵权行为:被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 名妙山楂树”“名妙山楂等近似标识,文字构成、发音、视觉效果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,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,构成商标侵权。

• 抗辩无效:被告主张的 名妙山楂树商标已被宣告无效,视为自始不存在,其合法使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。

不正当竞争认定

• 包装装潢权益:冠芳公司 山楂树下饮料包装装潢(红色底色、山楂绿叶图案、特定瓶型)经长期使用和宣传,具有显著识别性,构成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

• 混淆行为:被告产品在瓶体形状、色彩搭配、图案布局、文字排列等方面与原告包装装潢高度近似,即使存在细节差异,仍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案件判决结果

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共同赔偿冠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,常某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
总结启示

维权核心价值

本案中,代理律所通过收集广告投放记录、销售合同、公证购买证据等,清晰呈现被告侵权事实及 山楂树下的品牌知名度。最终胜诉不仅为冠芳公司挽回经济损失,更通过司法判决制止了仿冒行为,维护了品牌独特的商标及包装装潢权益,巩固了市场竞争力。

企业合规警示

• 商标与包装双重保护:企业应重视核心商标注册与包装装潢设计的独特性,通过持续宣传强化品牌辨识度,构建 商标 + 包装双重保护体系。

• 全渠道监控维权:建立线上线下全渠道监控机制,对招商平台、超市等重点渠道定期排查,发现侵权后及时公证取证,快速启动法律程序。

• 侵权风险规避:生产企业在产品命名和包装设计时,应避开他人知名商标及包装元素,尤其在同类商品中需保持足够区别度,避免因 搭便车陷入纠纷。

律所专业声明

上海沪权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经验丰富,擅长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证据固定和法律论证。本案中,我们精准论证商标近似性及包装装潢混淆可能性,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。企业若遭遇品牌仿冒、标识侵权等问题,可联系专业律所获取定制化维权方案,守护品牌知识产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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