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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窑维权胜诉!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深度剖析

案件背景速览

2024 年,我所代理内蒙古大窑饮品(简称大窑公司)诉某啤酒公司、某控股公司、某商贸公司及某超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。被告生产销售的汽水饮料,其商标及包装装潢与大窑公司产品高度近似,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。

关键事实梳理

1. 商标侵权行为:大窑公司依法享有多项 大窑”“大窑嘉宾等系列商标专用权,且处于专用权期限内。被告生产、销售的汽水饮料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 大窖”“大窖佳滨等字样,与大窑公司的系列商标在字形、字体上高度近似,视觉上基本无差别。

2. 不正当竞争行为: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色彩运用、图形选择、文字排列组合及整体形象等方面,均与大窑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。更有销售商将 大窑大窖并列称为 大窑嘉宾系列同款,抖音上也有大量与被告相关联的侵权产品进行招商、宣传等,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。

3. 侵权主体关联:某控股公司为某啤酒公司的一人股东,应对某啤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法院认定要点

商标侵权判定

• 权利归属:大窑公司提供了相关商标注册证书,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,其权利受法律保护。

• 侵权行为:被告在同一种商品(汽水饮料)上使用与大窑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,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。

• 抗辩无效: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证明其使用相关商标的合理性,其行为构成对大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

不正当竞争认定

• 混淆行为:被告擅自使用与大窑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、装潢近似的标识,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大窑公司的商品或与大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,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。

• 主观故意: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,应当知晓大窑公司商标及包装装潢的知名度,却仍使用近似标识和包装装潢,主观故意明显。

案件判决结果

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大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某啤酒公司、某商贸公司赔偿大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,某控股公司对某啤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总结启示

维权核心价值

本案中,我所通过全面调查取证,收集了被告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的大量证据,包括实地购买的侵权商品、电商平台及自媒体平台的相关信息等,清晰呈现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和主观过错。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维度成功为权利人维权,不仅为大窑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,更有力维护了其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,捍卫了 大窑品牌的商业价值。

企业合规警示

• 商标与包装装潢保护:企业应重视对自身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、装潢的保护,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相关权利的维护,形成独特的品牌标识,降低被侵权风险。

• 市场监控与维权意识:企业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控,定期在各大电商平台、自媒体平台及线下市场进行排查,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权,避免侵权行为蔓延造成更大损失。

• 侵权风险防范: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,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,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及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、装潢等,防止陷入侵权纠纷。

 

律所专业声明

上海沪权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,拥有丰富的维权经验和专业的律师团队。从证据收集、法律分析到诉讼代理,能为企业提供全流程、全方位的维权支持。本案充分体现了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、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重要性。企业若遭遇类似知识产权纠纷,可随时联系我所,助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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